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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25 條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
等之工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我國於民國四十七年三月一日已批准國際勞工組織「男女勞工同工同酬公約」,為確
立男女同工同酬之原則,爰於本法作明確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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