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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第 25 條
本辦法所定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業務,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改由中央
    主管機關負責,爰修正相關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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