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建築物之工作室,其樓地板至天花板淨高應在二.一公尺以上。 但建築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