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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25 條
雇主對於建築物之工作室,其樓地板至天花板淨高應在二.一公尺以上。 但建築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0)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2)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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