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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25 條
雇主對於建築物之工作室,其樓地板至天花板淨高應在二.一公尺以上。
但建築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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