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5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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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小型鍋爐安全閥之調整。
二、第二種壓力容器安全閥之調整,列於第三十條第一款;小型壓力容器安全閥之調
整,列於第三十三條。
三、小型鍋爐之使用壓力甚低,安全閥應調整於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壓力吹洩,小
型貫流鍋爐等應調整於最高使用使用壓力以下吹洩,爰予明定。
四、小型鍋爐多未設二具以上安全閥,現行有關規定失其作用,無庸規定。
-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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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字修正。
二、壓力單位並列國際單位 MPa。(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一 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