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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25 條
雇主為防止供輸原料、材料及其他物料於特定化學設備之勞工因誤操作致
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於該勞工易見之處,標示該原料、
材料及其他物料之種類、輸送對象設備及其他必要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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