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制體例,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八條規定,雇主使勞工於室內作業場所(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
除外),從事臨時性之有機溶劑作業時,不受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
七條第一款規定之限制,得免除設置各條規定之設備,惟有機溶劑具一定之揮發
性,對作業勞工仍存有暴露風險,為確保勞工健康及安全,爰增列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將符合現行條文第八條規定,免設相關工程控制措施者,要求雇主應使作
業勞工佩戴輸氣管面罩或適當之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另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
及第四款分別移列至第四款及第五款。
四、第二項配合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