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及第 12 條條文第 2  項、第 17 條條文第 2~5 項、第 18 條
條文,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25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佩戴輸氣管面罩或適當之有
機氣體用防毒面罩:
一、於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以整體換氣裝置代替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
    置之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
二、於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設置整體換氣裝置之儲槽等
    之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
三、於依第八條規定,未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之
    作業場所,從事臨時性之有機溶劑作業。
四、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開啟尚未清除有機溶劑或其混
    存物之密閉設備。
五、於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設置吹吸型換氣裝置,因貨物台上
    置有工作物致換氣裝置內氣流有引起擾亂之虞者。
雇主依前條及前項規定使勞工戴用輸氣管面罩之連續作業時間,每次不得
超過一小時,並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制體例,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八條規定,雇主使勞工於室內作業場所(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
    除外),從事臨時性之有機溶劑作業時,不受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
    七條第一款規定之限制,得免除設置各條規定之設備,惟有機溶劑具一定之揮發
    性,對作業勞工仍存有暴露風險,為確保勞工健康及安全,爰增列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將符合現行條文第八條規定,免設相關工程控制措施者,要求雇主應使作
    業勞工佩戴輸氣管面罩或適當之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另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
    及第四款分別移列至第四款及第五款。
四、第二項配合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