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未能依第五條或第九條規定實施換氣時, 應置備適當且數量足夠之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戴用。
一、增加雇主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呼吸防護具之規定,以落實對缺氧危險作業勞工之保 護。 二、餘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