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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第 25 條
離職勞工要求提供其健康檢查有關資料時,雇主不得拒絕。但超過保存期
限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條次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