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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第 25 條
雇主使工作者從事機器人操作作業時,為防止從事作業工作者以外人員誤
觸或擅自操作起動開關、切換開關等,應在各開關處標示「作業中」或在
控制面盤蓋上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鑑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修正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擴大保障工作者之安全及健康
,並於該法第二條明定工作者,係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
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考量操作、檢查、修理機器人之人員並不限於勞工,為擴大
保障範圍,爰將「勞工」修正為「工作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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