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十條之二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 月一日施行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條次變更。
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配合本法施行日。
因應本辦法第十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執業工礦衛生技師應接受附表二之一教育訓練,為 規劃相關訓練辦理時程,爰規定延後半年實施,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