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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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將「指定」修正為「認可」。
三、考量本條文規範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主管之法令規定,爰配合本法第一條之修正,
移列至附則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指定醫療機構應依核准類別辦理之規定移列第十五條第一項;本辦法第四章已規
範醫療機構勞工安全衛生之相關規定,爰刪除勞工安全衛生之規定。
- 民國 104 年 0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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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
-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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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未修正。
-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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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