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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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5 條
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醫事人員及放射性物質之
管理,應依醫療及游離輻射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將「指定」修正為「認可」。
三、考量本條文規範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主管之法令規定,爰配合本法第一條之修正,
    移列至附則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指定醫療機構應依核准類別辦理之規定移列第十五條第一項;本辦法第四章已規
    範醫療機構勞工安全衛生之相關規定,爰刪除勞工安全衛生之規定。
民國 104 年 09 月 11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條次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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