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九條規定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申請各項補助時,除依本辦法規定 辦理外,並應檢附職業災害相關證明、受僱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地 址等相關基本資料。 前項之勞工請領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津貼,不受第二條及第 三條所定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之條件限制。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制用語,「本辦法」文字刪除,「所訂」文字修正為「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