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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5 條
為瞭解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之情形,試務辦理單位於每場次術科測試時
,應填寫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核紀錄表。
前項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核紀錄表,經紀錄有本辦法第二十三、二十
四條所列情事者,應將該考核紀錄表送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核紀錄表,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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