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師經甄審合格者,其在職業訓練機構之教學年資,得與同等學校 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其待遇並得比照同等學校教師。 前項採計及比照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職業訓練與技術職業教育同為國家培養技術人力,關係至為密切,為便於師資相互交 流,爰規定得訂定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