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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25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爭取適合身心障礙者及中高齡者之就業機會,並
定期公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為擴大殘障者及中高齡者等就業機會,爰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爭取渠等工作
機會。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配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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