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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第 25 條
雇主僱用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成效卓著
者,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之獎勵。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
為鼓勵雇主僱用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特明定雇主
僱用此類受僱者而成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予適當獎勵。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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