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滿轉換之外國人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不以原從事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 。 轉換工作類別之外國人,其資格應符合審查標準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因新雇主係持招募許可函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外國人,故無須限制從事之工作類 別,且第二類外國人所從事之工作內容已明定於審查標準中,爰明定期滿轉換之 外國人所從事之工作,得不以原從事之工作類別為限。 三、另審查標準第七條已明定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看護工作,應具備專長資格或符 合一定工作年資,爰於第二項規定,轉換工作類別之外國人仍應符合審查標準所 定資格條件,例如從事製造業外國人轉換從事外籍看護工作,須具備專長證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