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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英
第 25 條
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華民國律師。 二、外國法事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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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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