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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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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不予補助,並於三
        年內不再補助辦理本局各類職業訓練: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二)同一訓練計畫已接受政府機關補助者,或以其他單位已核定補
          助之訓練計畫向本局申請補助者。
    (三)妨礙、拒絕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局
          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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