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企業應於計畫結訓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函送分署
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分署將款項撥付予企業:
(一)申請核銷公文。但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申請者,得免附。
(二)核銷表件檢核表。
(三)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但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登錄國
內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訊,且帳戶未有變更者,得免附。
(四)支出明細表。
(五)學員訓練雙週誌。但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填寫者,得免附。
(六)學員出勤紀錄及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及提撥勞工退休金資料。
(七)學員就業追蹤同意書。但非屬教育部校外實習相關計畫者,得
免附。
(八)訓練成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