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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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就業學程企業預聘青年計畫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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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企業應於計畫結訓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函送分署
        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分署將款項撥付予企業:
    (一)申請核銷公文。但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申請者,得免附。
    (二)核銷表件檢核表。
    (三)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但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登錄國
          內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訊,且帳戶未有變更者,得免附。
    (四)支出明細表。
    (五)學員訓練雙週誌。但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填寫者,得免附。
    (六)學員出勤紀錄及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及提撥勞工退休金資料。
    (七)學員就業追蹤同意書。但非屬教育部校外實習相關計畫者,得
          免附。
    (八)訓練成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