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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25 條
構成球面之一部且未以牽條支撐之鑄鐵製端板,其中高面承受壓力時之最
小厚度,就該端板視同中低面承受壓力時之最小厚度與該端板凸緣部內徑
之百分之一之值,取二者中較大之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一、規範中高面受壓之鑄鐵製端板之最小厚度。
二、對於中高面受壓之鑄鐵製端板之強度,例如碟型端板等均因外壓而發生壓縮應力
    ,且在發生挫曲前會產生很大彎曲應力。且因鑄鐵對應於壓縮力或彎曲力比較強
    ,故規定無論中高面受壓或中低面受壓,均以同一厚度即可。但挫曲現象會因
    t/D 之值愈小愈容易發生,因此,在設計時, 應使
          1
    t/D≧── ,妥予設定 t  之值,D 為端板凸緣部內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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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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