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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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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規定,於本計畫資訊系統、招訓簡章或招
        生廣告中,充分揭露訓練班次報名起迄日期、遴選學員標準及作
        業程序等相關資訊。
        訓練單位自行製作招訓簡章或廣告者,應充分揭露訓練班次相關
        資訊,並於課程線上報名起始日前函送招訓簡章予分署備查。
        訓練單位應主動通知已錄(參)訓學員有關前點變更訊息。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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