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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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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當次課程或訓練計畫之訓練津貼不予補助:
    (一)申請單位依核定之訓練計畫開課,未到課之參訓人員,當次課
          程未到課時數之訓練津貼不予補助。
    (二)申請單位有未依第十七點第一項所定之時限登錄或回報之課程
          ,當次課程訓練津貼不予補助。
    (三)未符第五點第二項規定資格者之訓練津貼,不予補助。
    (四)參訓人員未親自參訓或申請單位浮報員工參訓時數者,該參訓
          人員訓練津貼,不予補助。
    (五)申請單位偽、變造文書或以不實、失效資料申領者,訓練計畫
          之訓練津貼不予補助。
    (六)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請領訓練津貼者,不予
          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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