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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修正)
25
二十五、申請人或貸款人檢附之文件及資料有隱匿或不實等情事者,本署
        得撤銷已發給之審查結果通知書。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別依各款所定期日停止利息補貼;
        已撥付利息者,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並限期返還本署
        :
    (一)第十九點所定所營事業停業、歇業或變更負責人:自事實發生
          之日起。
    (二)第二十點所定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自積欠貸款本息月份之
          首日起。
    (三)檢附之文件及資料有隱匿或不實:自審查結果通知書失效之日
          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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