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選手進入競賽場地時,裁判應要求其穿著及準備競賽場地規定之 安全防護用品才能進入。 裁判長或由其指派之裁判,應按規定核對選手自備工具及材料, 非選手自備工具表所規定之工具或材料,不得攜帶進入競賽場, 若有爭議,應經裁判會議決議後,向選手公開宣布,事後不再受 理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