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第二十二條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 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為確認津貼領取者於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之求職行為,領取者應於一定期限內回復推 介就業情形。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