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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訓用計畫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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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職業訓練局所屬職訓中心規劃委外辦理職
        業訓練原則與實施基準」及「自辦職前訓練規劃作業原則」等相
        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