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依本法第五條第九款舉辦之事業,應單獨設帳並獨立作業。但年度終 了時,除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指定用途者, 年度餘絀應列歸該工會收支統籌運用。
工會依工會法第五條第九款舉辦之各種事業如會員儲蓄、托兒所、醫藥衛生事業、合 作社等,應單獨設帳並獨立作業,另明定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 會議決指定用途者,年度餘絀應列歸收支統籌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