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需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或依職權交付仲裁者,由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 二、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依職權交付仲裁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負擔。 三、合意申請仲裁者,由雙方共同負擔。
仲裁係以當事人合意仲裁為最高原則,但任一方申請仲裁或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仲裁 者,因非合意仲裁,於仲裁過程中之事實調查階段如因案件涉及較複雜之法律、經濟 及社會等問題時,需專家學者等相關人員提供詳細資料時,所生之費用由主管機關經 費下支應。反之,合意仲裁者,由勞資雙方共同分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