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單位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研發成果之維護及確保費用。 二、研發成果之推廣及管理費用。 三、研發成果申請智慧財產權之費用。 四、其他相關費用。
研發成果管理維護、推廣及申請智慧財產權之費用由執行單位負擔之規定。
本條未修正。
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