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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5
二十五、申請單位運用及管理補助款,除依政府會計相關法令核銷外,並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
    (二)各補助項目及其額度不得相互勻支。
    (三)補助案執行完畢,應即備齊相關憑證文件辦理核銷,至遲不得
          超過政府會計年度終了時。
    (四)執行補助案賸餘款應於核銷時繳回。
    (五)申請單位應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證明。
        補助款之支用有違反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其他法令規
        定或採購標的不符核定目的及用途者,不予核銷,並通知申請單
        位繳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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