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受訓學員參加訓練期間之個人訓練費用支付標準如下: (一)參加訓練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含)以上中途離退訓者 ,按核定個人訓練費用全數撥付訓練費用。 (二)參加訓練期間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含)以上,未達二分之 一者,支給個人訓練費用之半數。 (三)參加訓練期間未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支付個人訓練 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