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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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辦法施行日期。
二、依行政院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院臺勞字第一○三○○三一一五八號令:「中華
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修正公布「勞工安全衛生法」名稱修正為「職業安全衛
生法」,並修正全文,除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及第
三十一條,定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定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
施行。」,爰配合明定施行日期。
- 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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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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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第三項,明定本次修正發布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