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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訂定)
第 25 條
驗證人員應熟諳型式驗證之相關法規及技術規範,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
認可專業團體訓練合格登錄後,始得從事型式驗證業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規範之機械類產品安全型式驗證,具有獨特性與專業性,為使驗證
人員熟悉相關法規與技術專業,以符驗證需求,參酌「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第八條之一對於新進型式檢定主管及型式檢定員應於任職前施予職前訓練之要求,爰
明列驗證人員訓練合格及登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