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施行前已取得認可之顧問機構,應於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 具備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固定服務營業處所之條件,並依第十三條規 定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修正前已認可之顧問機構,仍應更換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場所,考量其 需一定作業時間,爰參考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六條規定,明定緩衝之補正 日期,並應於服務營業處所異動後,依第十三條之規定,檢具證明文件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