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勞動部定之。
申請本辦法之受損勞工認定、各項津貼或補助事項,不符申請規定,其情 形得補正,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本條係參考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即申請人有申請文件缺漏或不齊等可補正情形,經限期補正,已逾時效仍未能補正者 ,申請程序未完成,將原卷檢還,該申請案視為未申請,以簡化行政程序,俟申請人 表件齊備後,以新案件重新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