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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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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地方政府應於每月十日前,向轄區分署與衛生福利部提報辦理照
        顧服務員訓練之執行情形,並副知本署。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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