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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第 25 條
財團法人應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與經費預算有關之財務報表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送本部備
查。
財團法人應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之前一年度財務報表,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
一項規定,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送本部備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一、關於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財務報表,得依預算之性質編製與經費預
    算有關之收支營運預計表、現金流量預計表、淨值變動預計表等財務報表,爰於
    第一項明定該等與經費預算有關報表,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年
    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送本部備查,爰為第一項規定,以資明確。
二、關於第十四條第一款之前一年度財務報表,亦得依決算性質編製為前一年度之收
    支營運決算表、現金流量決算表、淨值變動決算表,併同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附註或附表等財務報表,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年結束後五個
    月內,送本部備查,爰為第二項規定,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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