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主管機關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或與青年共同創業,得提供創業諮 詢輔導、創業研習課程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措施。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或與青年共同創業,爰規定主管機關得提供創業輔導相 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