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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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目之財務報表,得依預算之性質編製與經費預算有關之
收支營運預計表,爰於第一項明定該報表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每
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送本部備查,爰為第一項規定,以資明確。
二、關於第十四條第一款之前一年度財務報表,亦得依決算性質編製為前一年度之收
支營運決算表、現金流量決算表、淨值變動決算表,併同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附註或附表等財務報表,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年結束後五個
月內,送本部備查,爰為第二項規定,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