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供應業者應定期檢查本計畫執行情形,並建立未落實執行之改善措施 。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本計畫及依據本計畫所訂定之相關程 序,須每年至少一次定期檢查所屬人員是否皆已落實執行,若發現有未落實執行之情 況,應予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