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本辦法請領條件而領取輔助設施補助、職能復健津貼或僱用職業災 害勞工補助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 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參考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定明不符合本辦法請領條件而領取輔助 設施補助、職能復健津貼或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 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申請人限期繳回補助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