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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發現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有違反醫事法規情事者,應移請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其相關人員涉及刑責者,移送
司法機關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定明中央主管機關發現認可職能復健專
業機構違反醫事相關法規,應移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對於涉
有刑責之相關人員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