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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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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前點所稱工時調整,指雇主與有照顧家庭需求之婦女,依下列規
        定之一,約定工作時間:
    (一)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僱用者,經勞雇雙方合意,於勞動契約內約
          定彈性調整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
    (二)依法約定以部分工時職缺僱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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