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前點所定職務再設計服務補助項目,包括下列各款改善項目或方
法所需費用:
(一)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提高個案工作效能,增進其生產力,
所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二)提供就業輔具:為排除個案工作障礙,增加、維持或改善個案
就業能力之輔助器具。
(三)改善工作條件:為改善個案工作狀況,提供必要之工作協助。
(四)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評量分析及訓練,按個案特性,分派適當
工作。
(五)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個案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環境
有關之改善。
前項情形,屬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義務或責任者,不予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