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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第 25 條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六款之屠宰技術工作,其雇主從事禽畜
屠宰、解體、分裝及相關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得申請聘僱許可。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前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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