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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第 25 條
雇主對於職場霸凌申訴與申復事件除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處
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外,亦應整體評估及檢討第
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規範,並採取必要之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