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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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依行政院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日指示及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一百
十四年十一月七日第三十八次會議,為避免低薪定錨效應,勞動部報告製造業事
業單位得調高本國勞工薪資,以增加雇主聘僱外國人名額,同意以加薪之本國勞
工一比一方式提高百分之十核配比率,總額度上限提高為百分之四十五,爰新增
本條規定。
三、舉例說明:某製造業公司員工平均人數一百人,依附表六核配比率為百分之十五
,可聘僱十五名外國人。公司為提高外國人名額,決定為一名投保薪資等級最低
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本國勞工甲,將其月投保薪資等級提高至少一個級距,且以
不低於本部所定數額,即可用一比一方式增加一名外國人名額,使外國人名額從
十五名增加到十六名,並於一百十五年五月向勞動部申請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經勞動部於六月核發初次招募許可之次月(七月)或第三個月(八月)起開始勞
工加薪並依法申報勞工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