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第 25-2 條
雇主符合第二十四條資格及下列規定者,聘僱外國人人數之核配比率,以
一比一提高第二十五條附表六之核配比率;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雇主
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十:
一、自核發初次招募許可次月或再次月起,依申請招募許可人數,以不低
    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數額,調高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
    薪資等級最低之全時工作本國勞工月薪資總額,且調高後不得為不利
    益變更。
二、依前款調高全時工作本國勞工之月薪資總額,並依法申報提高月投保
    薪資等級,至少一級。但核發聘僱許可當月之月投保薪資屬勞工保險
    投保薪資分級表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等級第一級者,
    應至少提高至第三級。
雇主依前項規定調高全時工作本國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於雇主申請招募許
可時,以前二個月當月之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等
級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外國人人數,合計第二十五條附表六核配比率及依第二十六條提高
聘僱外國人比率,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
人數之百分之四十五。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行政院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日指示及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一百
    十四年十一月七日第三十八次會議,為避免低薪定錨效應,勞動部報告製造業事
    業單位得調高本國勞工薪資,以增加雇主聘僱外國人名額,同意以加薪之本國勞
    工一比一方式提高百分之十核配比率,總額度上限提高為百分之四十五,爰新增
    本條規定。
三、舉例說明:某製造業公司員工平均人數一百人,依附表六核配比率為百分之十五
    ,可聘僱十五名外國人。公司為提高外國人名額,決定為一名投保薪資等級最低
    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本國勞工甲,將其月投保薪資等級提高至少一個級距,且以
    不低於本部所定數額,即可用一比一方式增加一名外國人名額,使外國人名額從
    十五名增加到十六名,並於一百十五年五月向勞動部申請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經勞動部於六月核發初次招募許可之次月(七月)或第三個月(八月)起開始勞
    工加薪並依法申報勞工保險。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