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 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 置。但採自動式焊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