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易產生非導電性及非燃燒性塵埃之工作場所,其電氣機械器具, 應裝於具有防塵效果之箱內,或使用防塵型器具,以免塵垢堆積影響正常 散熱,造成用電設備之燒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