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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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51 條
雇主對於易產生非導電性及非燃燒性塵埃之工作場所,其電氣機械器具,
應裝於具有防塵效果之箱內,或使用防塵型器具,以免塵垢堆積影響正常
散熱,造成用電設備之燒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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